【塑料機械網 塑說各地】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發布《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公告。《條例》明確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條例》擬在2024年實施,并且廢止于2021年7月1日實施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
對比兩年前的《規定》,新《條例》不再局限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而是上升到垃圾分類管理以及塑料污染治理的高度,從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多層面進行規范管理。
公告還顯示,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3年11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3年10月30日。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部分條款: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九條 禁止或者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錄以及區域、時限要求,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生產、銷售和使用塑料制品。對生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產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責,做好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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